鼓励学生相互检举,这样的“校规”要不得
近日,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校园纠纷案例。某中学学生宋某因向老师举报同班同学周某带平板电脑,被未满十六周岁的周某殴打致轻伤二级。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,法院判决:打人者周某承担50%的民事赔偿责任,学校承担30%的责任,宋某自行承担20%的责任。打人者周某担责是应该的,为啥学校和被打伤的宋某也被判担责呢?这样裁判看似令人费解,其实理所当然。涉事学校被判担责并不冤。该校严禁学生携带手机、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,并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。严禁学生携带电子设备没问题,鼓励学生相互检举却不应该,即便初衷良好也不可取。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、隐私权等基本权利,而鼓励学生相互检举,不仅极易侵
洋葱快评 17分钟前